全国政协委员、证监会科技监管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张野3月2日建议,修订基金法,明确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持牌管理。
张野说,近年来私募基金已成为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创新创业的重要力量,但在快速发展过程中问题和风险日益凸显。私募基金行业具有显著的金融属性和风险外溢性,但尚未实施牌照管理,法律法规层面无准入门槛和退出要求,监管抓手严重不足,已成为金融监管的最薄弱环节之一,极易引发监管套利。在我国金融体系中,银行、保险、证券等传统金融机构设行政许可实行牌照管理,互联网金融机构经过专项整治后基本实现市场出清,少部分纳入牌照管理,地方金融组织实行属地监管和牌照管理,唯独私募基金行业实行事中事后监管,无行政许可,大量不具备资质的机构和个人利用这一短板和洼地,纷纷涌入私募基金行业,金融乱象丛出,风险不断爆发。目前私募基金已成为金融监管的“洼地”“短板”“漏斗”。从境外情况看,2008年金融危机后全球普遍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实行注册和持牌监管。
张野认为,我国私募基金领域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下称基金法),但基金法对私募基金不设行政许可,仅要求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且不适用于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监管执法手段不足。他建议,修订基金法,明确对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行政许可,实施持牌管理,同时将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纳入基金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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